圩镇范围内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寻府发〔2020〕1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2020年春节、元宵节期间在县城城区及各乡(镇)圩镇范围内禁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及禁放时段:县城区域(包括北至文峰乡长溪村、新罗村、长举村、东团村,南至文峰乡黄坳村、河岭村和石排村,东至杨梅村、大路村和长岭村,西至长布村、田背村、岗背村、小布村;长宁镇全镇域)、各乡(镇)圩镇范围内。禁止燃放时段为:2020年1月14日(农历腊月二十)至2月9日(正月十六)。
二、禁止在全县范围内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等重要单位;
(二)生产、销售、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和仓库、加油(气)站及其附近;输变电设施、广播电视、通信设施、军事设施周边附近;
(三)社区、车站、集贸市场、体育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山林、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自然保护区。
三、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职工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 2846050(县生态环境局)2831162(县城管局) 2831185(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