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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男子赖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刑满释放后,贼心不改,再次入户盗窃。近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赖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2019年6月刑满释放。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赖某某行至寻乌县长宁镇林业大桥附近,发现被害人家中大门未上锁,遂进入其家中,在卧室盗得手机一部。案发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赖某某因“重操旧业”再落法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临近岁末,盗窃等侵财类案件进入易发期。本案中,因被害人未将家中大门上锁,给了小偷可乘之机。司法机关在严厉打击盗窃等侵财类案件的同时,提醒大家要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防盗措施,平时要关好门窗,上班、出门或夜晚在家,均要加防盗锁,切勿因粗心大意给“有心人”留下可乘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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