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乌县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5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3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发〔2020〕4号)精神,积极有效应对当前疫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结合寻乌县实际,特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1. 开通疫情防控“绿色通道”。对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开辟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和方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县财政局牵头,县直有关单位等配合)
2. 保障物资有效供给和春耕生产。加强日常生活必需品供应的专题调度,确保蔬菜、猪肉、粮油、大米等市场供应充足。不断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巡察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运营秩序,保证价格稳定。鼓励恢复农业生产,农户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春耕、果园管理、特色产业种植等农事活动。[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供销合作社等配合]
3. 保障运输畅通。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要求,稳妥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碍交通等行为,确保企业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免除高速公路通行费用政策,及时为企业发放重要工、农业生产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确保辖区内高速公路、国省县道、乡村公路运输畅通。[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高速交警第8支队8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
二、做好实体企业纾困工作
4. 降低融资成本。加强与驻县金融机构(含农发行客户组)的对接协调工作,对于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障实体企业资金运转稳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免收1年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县金融工作局牵头,县银保监组、人行银行寻乌支行、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相关金融机构等配合)
5. 扩大信贷规模。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驻县各金融机构要安排专项额度,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中小微企业的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去年同期。引导“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产业扶贫信贷通”等贷款向生产加工型企业倾斜,尤其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县金融工作局牵头,县银保监组、人行银行寻乌支行、县财政局、县民营企业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相关金融机构、县合作银行等配合)
6. 减免企业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各类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双创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对承租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减免部分计入业主个税抵扣。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对租赁我县标准厂房的有关企业,相应优惠政策享受期限可以延长3个月。(县财政局牵头,县国资办、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科技局、县人社局等配合)
7. 降低用电成本。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用电负荷基本容量费按照实际用量缴纳。对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按实计取。(县供电公司牵头,县工信局、县发改委等配合)
8. 强化用地保障。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约定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但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申请适当延后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土地成交之日起算)。(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供电公司、县发改委、县工信局等配合)
9. 支持商贸、物流、文化、旅游企业复苏。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扶持力度,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中小企业,年化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下(含新增、续保、展期)。(县税务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配合)
10. 稳定外贸出口。协助企业完成进出口商品尤其是疫情所需物资快速通关工作。因疫情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目录外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按展位费5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县商务局牵头,县直相关单位等配合)
11. 优化纳税服务。严格落实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要求,根据要求开设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办税服务绿色通道,纳税信用A、B级企业可一次性领用3个月发票用量。(县税务局牵头,县直相关单位等配合)
三、做好扩投资稳需求稳外贸工作
12. 全力做好争资争项争政策工作。认真研究分析国家资金支持方向,立足寻乌经济发展需求,围绕医疗卫生、疫情防控、应急管理、环境卫生等重点领域,梳理储备一批申请专项债及上级补助资金项目。加强与上级对接,争取更多资金支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升公共卫生保障能力。(县发改委牵头,县财政局、县直有关部门等配合)
13. 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解决“七大攻坚”项目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帮助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融资贷款等问题。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县发改委牵头,县七大攻坚办及各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
14. 做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加快推进5G基站建设,广泛推广运用“5G+”技术,使企业实现不用面对面便可以完成产品推广与销售。全面推进4G网络覆盖工程建设,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培育壮大在线办公、在线教育、线上文化娱乐等“指尖经济”。大力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加快城乡商品要素流动。(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等配合)
15. 实施技改奖补。鼓励工业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和智能制造项目,打造智能车间、数字车间,加快机器换人步伐。按当年设备等硬件和软件投入总额的10%给予奖补,市财政和县财政各负担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县工信局牵头,县财政局等配合)
16. 强化资金引导。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0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及1亿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申请县、市重大工业项目引导资金给予优先支持。首位产业引导资金还本付息到期后可延至疫情结束后2个月。2020年,县财政局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和双创平台。(县工信局牵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等配合)
17. 强化旅游推介。结合青龙岩旅游度假区等景点的正式运营,在疫情结束后加大全域旅游宣传推介力度,旅游产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80%奖励旅游企业用于加强旅游宣传推介工作。(县文广新旅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等配合)
18. 推行“不见面”招商。利用好相关网络平台,推广“不见面”招商。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要加强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项目,要全力做好项目的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县商务局等牵头,县招商服务中心、县直有关部门等配合)
19.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托“赣服通”寻乌分厅等网上平台,实行快递办、网上办、预约办。疫情期间,办理相关事项可提供电子材料或实行“容缺后补”。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新设或变更,以及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申请股权质押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即批;经营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顺延至一级响应终止后60个工作日内办理。(县行管委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委等配合)
四、做好稳岗保业工作
20. 支持企业稳岗。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裁员人数不超过4.5%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按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上年度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县人社局牵头,县财政局等配合)
21. 服务企业招工。鼓励社会力量为企业送工,对向园区企业开展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500元/人的劳务派遣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再增加200元/人)。鼓励职业教育基地等职业(技工)院校为园区企业举办网上技能培训班,按规定给予院校每学年1000元/人的补贴。(县人社局牵头,县教科体局、县财政局等配合)
22. 支持就业创业。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资金的企业(单位)、个人,可延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县人社局牵头,县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寻乌支行、县相关金融机构等配合)
23. 支持首位产业失业工人再就业。对在我县机电机械企业工作的寻乌籍工人,因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造成失业,再就业时要优先推荐给企业用工。(县人社局牵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配合)
24. 开展线上招聘。支持企业通过网络招聘、自主招聘等形式吸引返乡人员就业,按规定给予企业500元/人的招工补贴。梳理建立企业用工需求库,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开复工信息,开展网上招聘。(县人社局牵头,县工信局等配合)
25. 鼓励网上办理社保。鼓励城乡居民通过税库银联网、电子税务局、微信、“赣服通”等“网上、掌上”缴费。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社保缴费业务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可延至疫情结束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手续并按规定补发社会保险待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确实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认定后,可缓缴不超过一年的社会保险费。(县人社局牵头,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等配合)
各乡(镇)、各部门要抓好政策解读和落实工作,各责任单位要统筹推进各项政策措施实施,主动作为,共同协调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执行期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底。
中央、省、市另有政策的,寻乌县遵照执行;如有重叠的,按高限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