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耕地抛荒发展粮食生产的奖惩政策
一、奖励
1.落实奖补政策。坚持“谁种植补贴谁,不种植不补贴”的原则,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112元/亩、稻谷补贴按40元/亩.季的标准发放给种植主体。
2.支持规模经营。对规模种植粮食作物(主要是水稻、玉米、红薯、大豆)的种粮大户(合作社、公司),给予以下奖励政策:
(1)对集中连片种植80亩(含)以上的,奖补300元/亩.季;集中连片种植40亩(含)以上的,奖补200元/亩.季。
(2)对水稻种植实行全程机械化的新购买农机,除享受国家购机补贴政策外,再按补贴金额的20%给予补助。
(3)优先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优先安排“乡村产业振兴信贷通”贷款。
3.支持抛荒地复垦。对复垦抛荒耕地(指水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达2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合作社、公司),按400元/亩的标准给予复垦补助。对复垦抛荒耕地(指水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按100元/亩的标准给予复垦补助。
4.鼓励贫困户种植。贫困户(含低保户)种植水稻的奖补150元/亩.季(双季为300元),奖补资金列入农业产业扶贫奖补封顶范围。
5.鼓励品牌打造。
(1)对粮食经营主体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品牌认证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4万元奖励、5万元奖励。
(2)对粮食经营主体获得富硒品牌认证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3)对粮食经营主体获得省部级名牌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国家级优质农产品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惩处
1.对抛荒两年以上(含两年)的耕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收回原农户的耕地使用权,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稻谷补贴。
2.对通过流转复垦的抛荒耕地,一律种植粮食作物(如水稻、玉米、红薯、大豆),禁止种植其它农作物。
3.对通过流转的复垦耕地,若农户需重新恢复耕地使用权,需补交相关的复垦费用,具体复垦费用标准由乡村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