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参保企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赣医保发〔2020〕2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县参保企业缴纳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自2020年3月起至5月结束。在职人员缴费费率由6.5%调整为3.25%,退休人员缴费费率由6%调整为3%,已全额缴纳2020年3月份医保费的企业,多缴纳部分可抵扣后续应缴的费用。在减征期内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减征期限为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至2020年5月止。
二、因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期限自我省启动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疫情解除3个月内(在缓缴期内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缓缴期限为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至疫情解除3个月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及大病保险不在减征范围之内,个人缴费部分仍由各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四、享受财政补助参保的关、破、改制及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寻乌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