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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寻乌征地补偿标准有调整,附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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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5 09:00:34|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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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征地补偿标准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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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寻乌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实施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各地各部门提出4点要求1.严格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2.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3.统筹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4.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

附文件原文:

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县征地管理工作,规范全县征地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规定,构成比例各占50%。土地补偿费可由被征收单位按比例分配给被征收土地使用人,也可全部补偿至土地使用人,安置补助费必须全部补偿至土地使用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不得低于此标准。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标准,认真实施。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临近农村集体土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继续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在县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用地报批时,以报批征收实际土地面积计算,由县财政局按不低于6000元/亩的标准,预存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户。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统筹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期间新实施的征地项目,如按《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规范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寻府办字〔2015〕170号)规定执行的,需按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需严格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执行,各乡(镇)、各部门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县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各乡(镇)、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调查确认、听证、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在具体征地工作过程中,要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况发生,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征地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培训和宣传。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格、房屋结构认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助、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等标准随本文一同更新实施。各乡(镇)、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实施,未经县政府批准,严禁擅自改变标准或增加补偿内容。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本文件有效期为自下发之日起至省政府公布新的补偿标准之日止。


附件:

1. 寻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一览表

3.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格标准

4. 房屋结构认定标准

5.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助标准

6.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2020年4月10日

寻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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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标准依据来源为《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以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详见上表):(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0;(2)林地、其他农用地不低于0.4;(3)未利用地不低于0.3。

3.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

4.地类的认定以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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