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雨过后,万物复苏,黄岗山公园草木生意盎然,竹林也傲然挺立了起来。近日,县城管局发现我县部分市民在黄岗山公园游玩时,却又打起了“竹笋”的主意......
在黄岗山公园小路边、竹林下,虽然随处可见“严禁挖笋,违者罚款”的警示牌,可总有一些市民对此置若罔闻,挖笋、踩踏竹林等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截止目前,我局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共查处了7起公园挖笋行为,教育引导群众20余人次。
公园挖笋,有损公共资源,更有损公共文明。接下来我局将持续加强公园巡查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挖笋、破坏竹林等损坏公共资源行为。在此,我们也呼吁广大市民在黄岗山公园游玩时,不随意践踏草坪、采摘花朵,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园秩序,共护共建我们绿色、美丽、文明的家园。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园林绿地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摘花果、攀折树枝; (二)未经批准砍伐、挖掘树木; (三)攀爬、污损园林雕塑等景观设施; (四)种菜、取土、焚烧; (五)行驶、停放车辆; (六)其他损坏城市园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额两倍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