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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寻乌县晨光镇龙图村“佛子哥背”山场农田劳作后准备回家时,为防止老鼠偷吃稻谷,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之前被其砍除的灌木丛,不慎引发火情,致使“佛子哥背”山场引发森林火灾。 2019年9月25日刘某某主动到寻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森林防火期间,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犯失火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责令其以补植树复绿方式恢复寻乌县晨光镇龙图村佛子哥背受损植被共计339.1亩;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因本案支付的鉴定费用10000元。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1)主观上只能由过失而构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2)客观上实施了失火行为,并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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