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利用好文物对于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和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县政府决定将角背围拢屋等29处具有重要保护和利用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寻乌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现将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促进我县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29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为:文物本体四周向外延伸各10米;建筑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各20米。从发文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爆破、建筑活动;不得在建筑控制地带内建造与文物风貌不相适应的建筑物。对破坏文物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寻乌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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