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反映你们强拆农户谢某某房屋并打人的问题,经核实,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特予以澄清。”近日,一封《澄清函》被送至寻乌县三标乡副乡长卢某某和三标乡政府干部李某手中。 据悉,2017年4月,乡村干部拆除谢某某危旧土坯房时,卢某某与谢某某并未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李某不在拆除现场,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为及时打消受到失实检举控告干部的顾虑,消除不良影响,寻乌县纪委监委就该问题向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及其本人进行了书面澄清,这也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实施以来,该县纪委监委发出的第一份《澄清函》。 为进一步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该县纪委监委结合《意见》制定了澄清审批表,要求承办人员在充分征求被反映人意见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合理确定方式方法和范围,做好工作预案,防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同时,认真听取澄清对象的思想认识及表态,加强与澄清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的沟通,做好澄清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其正确对待群众监督,在工作中轻松上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