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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法律知识,6月23日上午,寻乌县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该县澄江镇北亭村出庭公诉了一起失火案。部分镇村干部及群众旁听了庭审实况,在当地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2020年2月21日,该县澄江镇北亭村村民蓝某某在清理荒废果园过程中,疏忽大意,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堆,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73.1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7754元。
庭审中,该院出庭公诉检察官依法对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失火犯罪的事实进行了指控,并就失火罪的犯罪构成、发生原因、预防措施及社会危害等向旁听群众进行了讲解,警示大家增强法治观念和防火意识,杜绝森林火灾,共同保护宝贵的森林资源。
被告人蓝某某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深刻悔过。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蓝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1公顷=15亩=10000平方米)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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