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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9日
寻乌县人民法院
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李某荣一案
进行一审宣判
判决如下
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下半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荣与同案人李某红、李某金(均另案处理)经常纠集在一起,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寻乌县域范围内实施了非法采矿、妨害作证、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李某荣为首,李某红、李某金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09年至2015年期间
被告人李某荣伙同他人在寻乌县留车镇、龙廷乡等地非法开采稀土,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970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荣为逃避法律处罚,安排同案人李某红和李其某(均另案处理)冒充矿点老板,并指使证人赖某某、李某某、古某某等人做假证,致李某红、李其某替李某荣顶罪坐牢,李某荣因此逃避了法律制裁。
同时,为实施犯罪、排除阻碍,攫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荣授意李某红等同案人,将林某某、刘某某等3人殴打致轻微伤。
2014年至2018年期间
被告人李某荣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同案人李某金、李某红、彭某修等人(均另案处理),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获得商务部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投资建设并经营寻乌大同顺意加油站、寻乌虎石顺发加油站、寻乌南龙顺丰加油站,非法经营数额达2470余万元,获取非法经营利润440余万元。
以李某荣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当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妨害作证、非法经营等多次犯罪活动和殴打、威胁、恐吓他人等违法行为,欺压群众,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荣犯非法采矿罪、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荣归案后,主动检举他人犯罪,具有一般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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