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前期征求意见,万亿互联网贷款的“基本法”正式落地。 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七章七十条,主要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同时,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强化消费者保护,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 核心要点 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办法》要求,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 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办法》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办法》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做到卖者尽责。 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 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 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定义范围内的互联网贷款。 防控业务风险 由于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为有效防控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办法》重点从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规范。 其中,最受业内关注的便是“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根据《办法》,为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不过,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办法》提出,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整。 在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方面,银保监会明确,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 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 银保监强调,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 “多元化的参与主体是互联网贷款的特性之一。监管对机构合作持正面肯定的态度。但商业银行要相应在协议中明确限定合作方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从而把银行穿透到贷款全流程,尽可能扎牢风险管理体系的‘篱笆’,更有效地挤压业务发展和创新中可能会发生的风险。”交通银行(4.890, -0.02, -0.41%)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黄艳斐指出。 不设行政许可 “互联网贷款不仅有利于银行提升金融科技水平,促进其转型发展,也有利于更好更便捷地满足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银保监会认为,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 《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消费者保护 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办法》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 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做到卖者尽责。 二是围绕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对取得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时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是要求商业银行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等信息,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四是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地方银行跨区展业暂未限制 《办法》明确,地方法人银行应当坚守发展定位,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但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与此同时,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 黄艳斐认为,该规定相当于为未来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展业留出了政策空间。国有大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均被排除在限制之外。这一“松绑”条款也模糊了传统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银行的界限,意在推动互联网贷款供应方朝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则认为,《办法》将赋予互联网银行较大的空间。作为互联网贷款的领先者,互联网银行应继续深入探索金融科技在信贷领域的应用,全面开发互联网贷款业务,特别是要加快企业在线信贷产品的创新,为银行业数字化转型起好头、探好路。 过渡期为2年 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 《办法》明确,自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内,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应在控制整体规模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同时按照《办法》规定,在风险治理架构、风险模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或整改。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所有存续互联网贷款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此外,为强化现有存量业务的规范,《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在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估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整改。 商业银行存量业务需要整改的,应对照《办法》制定相应的过渡期整改计划与上述报告同步报告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监督其有序实施,并视情况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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