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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1日 寻乌县人民法院 依法对严某、魏某、黎某华等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其中3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被告人肖某海、钟某伟、谢某林 予以公开宣判 同案人严某(已判刑)纠集同案人魏某(已判刑)、被告人肖某海合伙在寻乌县城及周边乡镇一带开设“钓虾公”赌场。 同案人严某、魏某、被告人肖某海租赁位于寻乌县国际商业中心的沿河街店面,成立“转来料”茶庄,主要从事放高利贷,将欠赌场机头钱的赌民带至茶庄写借条,转化为合法债务。 期间,逐步形成了以同案人严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人员众多,骨干成员固定,层级较为明晰。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同案人严某的组织、领导下,通过开设赌场,在赌场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在茶庄放高利贷,对欠高利贷、欠赌场机头钱的人员,采用暴力、威胁、恐吓、尾随、跟踪、滋扰、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扣押、转让车辆、非法抵押林地权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还机头钱、写借条。
该黑社会组织形成后,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16次,涉及5个罪名。还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索取非法债务等违法行为20次。 其中,被告人肖某海涉及参与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参与实施违法行为14次;被告人钟某伟涉及参与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犯罪,参与实施违法行为3次;被告人谢某林涉及参与实施开设赌场等犯罪。 被告人肖某海、钟某伟、谢某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海、谢某林具有自首、被告人钟某伟具有坦白、前科、退赃等情节,3人均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且对被告人钟某伟、谢某林退出赃款人民币共计9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对被告人肖某海投资电线杆厂的1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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