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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寻乌县检察院举行支持起诉追讨农民工工资发放仪式,现场向18名农民工发放在某合作社务工期间拖欠的工资59615元。 被告某专业合作社雇佣刘某等18名农民工在其合作社务工期间,拖欠刘某等18名农民工2019年10月至12月的务工工资合计59615元。经多次向合作社经营者梅某讨薪无果后,拿不到血汗钱的刘某等人无奈向寻乌县检察院寻求帮助。 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寻乌县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积极协助农民工收集相关诉讼证据,加强与寻乌县司法局联系,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刘某等18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寻乌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递交支持起诉书,支持受损害农民工向法院起诉。寻乌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
寻乌县法院组织当事人对该欠薪案件进行调解,寻乌县检察院派员参与调解,合作社经营者梅某当场将59615元劳动报酬交由原告代理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
不支付劳动报酬可不仅仅是承担民事责任这么简单,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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