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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关系着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会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 让我们来看《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的十二种危害国家秘密行为,一起引以为戒,提高保密意识,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增强保密意识,严守保密制度,筑牢保密安全防线,既是每位保密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又是各级机关单位和涉密单位的法定职责,也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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