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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执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和充分保障被执行人正当权益中的平衡。一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只有结合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充分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既展现了执行法的温度,又能获得各方的理解、支持。 9月9日,寻乌法院在执行一起涉企业行政非诉案件中,联合法检之力,积极协调申请执行人工作,促成减免对被执行人滞纳金及罚款达9万元并结案,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在疫情之后迅速复工复产。 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寻乌县基隆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该院实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的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亏损,为了维持运转,仍艰难地解决员工工资。 通过同寻乌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会商,组织了双方当事人协商。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本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及维护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务实作风,同意免除对该企业逾期缴纳罚款的滞纳金6万元及罚款3万元执行。 该企业当庭表示谢意,承诺将加强管理,安全生产,依法经营,回报社会,并支付了案件标的款三万元。 疫情之后,寻乌法院执行局为支持中小企业顺利复工复产,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正确把握善意执行和强制执行的关系,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保全资产的市场价值,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努力实现多方共赢。审慎执行,依法保障涉疫情防控企业的正常工作,谨慎采取查封、扣押、拘留、冻结的措施,尽量促成执行和解、暂缓执行和信用修复,为纾困复产提供司法助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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