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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理由,造假证...... 以与人处对象结婚为由 连续实施诈骗犯罪 最终把自己骗进了牢笼……
2018年12月,被告人朱某认识了曾经结婚离异的被害人舒某,双方互加了微信,被告人朱某以未婚女子陈某香的名义制作了陈某香名字的假身份证、户口本与舒某联系,取得舒某的信任,经过一个多月的初步了解,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生活费用基本由舒某负担。之后,舒某先后几次为朱某购买衣服、过节礼品、金戒指、平板电脑等物品,并在朱某的要求下,舒某数次向朱某转账,交出银行卡给朱某保管使用,被朱某占有自用。
2019年6月7日,朱某邀约早已相识的被告人魏某冒充朱某的父亲与舒某见面,魏某明知朱某已结婚,仍按照朱某意思冒充其父亲与舒某见面,中午饭后,朱某给了60元红包给魏某;6月14日,魏某又按照朱某的意思继续冒充朱某的父亲去舒某家作为双方家长见面定婚事,双方就订婚和结婚彩礼钱一事进行了协商,最后商定付10万元。婚事谈完后,魏某收到朱某100元红包。7月9日,朱某在骗婚骗财事情败露后,便以到她爸爸家住几天为理由离开,直至8月失去联系。朱某共骗取舒某35028元,魏某参与的数额为5000元。2019年7月上旬,魏某为被害人罗某介绍结婚对象,并推送了朱某的微信号。 朱某介绍自己是陈某香,老家是湖南连城人,有四姐妹,现在已经离婚,有一个8岁的女儿,朱某是她的双胞胎妹妹,等等,并拿出了陈某的假身份证给罗某看。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有意谈婚论嫁。至9月份,朱某以前夫车子被撞需要路费去打官司争女儿抚养费等各种理由,先后骗取罗某人民币4000余元和价值2411. 71元的Apple ipad 128G平板电脑一台。
上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虚构事实,以谈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法庭上能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罚。为打击诈骗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 应三思而后行 一定要理智判断 提高防范意识 注意核实对方真实身份背景 更要谨慎处置个人财物 切忌盲目相信他人 错付了真心 若不慎上当受骗 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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