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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真实案例改编 法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故意伤害他人健康,且造成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凌某在案发后,主动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进行了部分赔偿,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遂刑事判决如下: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附带民事诉讼判处如下: 被告人凌某向原告曹某支付各赔偿共计人民币206456.47元,除已支付费用10000元外,还应支付费用196456.47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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