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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再出售给他人,轻轻松松就能赚到上千元,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你心动吗?
近日
寻乌县人民法院
对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古某某
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
详情
2018年8-9月份,同案人徐某某(另案处理)开办赣州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先后伙同被告人古某某及同案人张某某、王某、凌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每套人民币几百元至一千元不等的价格收购银行卡套件(包括银行卡及密码、U盾及密码、办卡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后再以每套人民币二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价格卖至柬埔寨用于非法用途。
被告人古某某主要负责收卡、看店、打扫日常卫生及介绍亲戚朋友办理银行卡套件卖到淘世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古某某及同案人徐某某、张某某、王某、凌某某、刘某某等人共计收购他人银行卡套件390套。
法院判决
被告人古某某伙同他人收购并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被告人古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处古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倒卖银行套卡的危害
无形之中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你高价出售的银行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而你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银行卡信息泄露损害个人信用
银行卡内有很多敏感信息,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让不法分子轻易获取和倒卖这些敏感信息,就为违法盗刷提供了机会。
出售的银行卡也极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并且,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相关解释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借记银行卡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广大群众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绝不把银行卡、电话卡出借、出售给他人,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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