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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证券公司内部指导炒股微信群
以为自己也可以“不劳而获”
没想到群里赚到钱的人
都是托儿~
近日
寻乌县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帮助网络犯罪活动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何某文租赁房屋,购置大量二手手机、手机卡、电脑及办公用品成立公司,由被告人韩某协助管理公司,以底薪加提成方式聘请员工潘某城、邱某辉、林某峰、刘某斌、邱某、袁某华、曾某琴(均另案处理)等人。
由朱某斌、谢某华(均另案处理)及其上家提供电话号码和话术文本,对员工进行培训。
由员工冒充指南针证券公司的客服,大量拨打电话号码,以谎称其证券公司有内部指导炒股的方式,添加他人微信,再将其拉入上家事先建好的微信群。
待拉人进入微信群的人数达到上家要求后,被告人何某文按照上家要求指示其员工退群,将微信群转让给朱某斌、谢某华进行结算,再组织拉人进入下一个新的微信群。
被告人何某文、韩某明知,朱某斌、谢某华的上家组建的微信群,可能用于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不断组织员工通过拨打电话方式拉人进入微信群,并将微信群卖给上家老板。
2020年6月9日
寻乌县公安局民警
将被告人何某文、韩某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文、韩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以拉人进入微信群的方式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韩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帮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何某文、韩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何某文、韩某的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寻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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