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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常人眼中,“偷鸡摸狗”算不上什么大事,少数人抱着“偷鸡摸狗是小事”的侥幸心理费尽心机占“便宜”。但看完发生在寻乌县的两个真实案例,大家的想法或许会发生改变。
2020年3月17日至31日间,梅某某多次到寻乌县文峰乡新罗村偷盗被害人黄某某、被害人骆某甲、骆某乙家饲养的公鸡、小母鸡共计43只。经鉴定,被盗的43只鸡的价格共计人民币4601.93元。 最终经法院判决,梅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8、9月份,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使用铁钳、活套、狗笼等工具,多次开着面包车在广东省龙川县上坪镇、江西省寻乌县晨光镇、定南县岭北镇等公路沿线偷盗土狗共计17条。经鉴定,被盗的17条土狗价格共计人民币8198元。 最终经法院判决,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鸡摸狗事虽小,但关乎寻常百姓的安宁。这两个案件的被告人选择了鸡、狗这种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价值不大的家禽家畜下手,且每次盗窃的数量都不大,难以引起注意,为此,他们便有恃无恐、屡次作案。但他们忘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最终他们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来源:寻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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