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掉头时,应当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这是基本的交通安全准则,但有些驾驶员往往会忽视,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2020年11月11日17时35分许,曾某驾驶一辆小车在寻乌县留车镇某建材店门口掉头时,与一辆直行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及摩托车驾驶人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过民警现场调查后得知:原来是小车驾驶员曾某当天送完朋友后,在未认真观察后方并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准备原地调头,而此时刚好一辆直行的摩托车途经该路段,致使后方摩托车驾驶员躲避不及,直接撞向了小车侧面,连人带车摔倒在马路上。
最后经县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当事人曾某驾驶机动车掉头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忽视交通安全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民警还查明驾驶员曾某驾驶的车辆违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念其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罚款500元,并予以收缴。
无论是在允许掉头还是禁止掉头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掉头前,一定要注意观察道路环境,在确认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掉头;并且在掉头时,还应当让正常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切忌因随意掉头而酿成事故。
来源:寻乌交管大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