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的一天,凌某某在寻乌某乡镇的银行门口,看见一辆未上锁的自行车,于是心生歹念,盗走自行车,在骑行回家的路上,因自行车链条断裂无法使用,遂将自行车遗弃在路边;
第5天,凌某某又来到某乡镇的一个巷道口,趁着四周无人之际,盗得一辆红色男士摩托车,后以180元的价格售出;
第10天,凌某某在另一个乡镇的村子路口处,盗得摩托车一辆;
第11天,凌某某再次来到某乡镇的服装店门口,盗得摩托车一辆,他将后面两次盗来的摩托车藏匿在自己村子的一块菜地处,凌某某时不时在大街上骑行盗来的摩托车,终有一日,被害人认出了凌某某骑行的摩托车是自己所有的,遂向有关部门报案,凌某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经鉴定,凌某某所盗窃的一辆自行车和三辆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660元。
在此之前,被告人凌某某因犯盗窃罪与抢劫罪,分别于2001年、2013年、2017年和2020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