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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警惕!寻乌一男子“四进宫”仍不悔改,盗窃摩托再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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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7 20:14:10|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年末岁初

历来都是“盗抢骗”

案件的高发期

因此

增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保障自身人身及财产

不受侵害

显得尤为重要

近日,寻乌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案,经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凌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已经是凌某某第5次被判处刑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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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8月的一天,凌某某在寻乌某乡镇的银行门口,看见一辆未上锁的自行车,于是心生歹念,盗走自行车,在骑行回家的路上,因自行车链条断裂无法使用,遂将自行车遗弃在路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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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天,凌某某又来到某乡镇的一个巷道口,趁着四周无人之际,盗得一辆红色男士摩托车,后以180元的价格售出;

第10天,凌某某在另一个乡镇的村子路口处,盗得摩托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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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天,凌某某再次来到某乡镇的服装店门口,盗得摩托车一辆,他将后面两次盗来的摩托车藏匿在自己村子的一块菜地处,凌某某时不时在大街上骑行盗来的摩托车,终有一日,被害人认出了凌某某骑行的摩托车是自己所有的,遂向有关部门报案,凌某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经鉴定,凌某某所盗窃的一辆自行车和三辆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660元


在此之前,被告人凌某某因犯盗窃罪与抢劫罪,分别于2001年、2013年、2017年和2020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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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盗窃物的价值只有660元,构成犯罪吗?
虽然被告人凌某某盗窃物的价值只有660元,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凌某某4次盗窃自行车及摩托车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并不以金额的多少,而是以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次数来认定,因此被告人凌某某的盗窃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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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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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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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凌某某早前就因多次盗窃被判处刑罚,4次“锒铛入狱”的经历并未让他深刻吸取教训,如今又重操旧业,实施盗窃行为,等待他的,又将是法律的制裁。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年关将至,盗窃案件频发,“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希望大家提高防范意识,看好自己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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