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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6年前,因一时贪念,寻乌籍男子谢某某与他人合谋抢劫。作案后,为逃避法律惩罚,谢某某孤身一人踏上漫漫逃亡之路。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隐姓埋名逃匿26年后,谢某某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近日,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谢某某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
1994年7月的一天晚上,谢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邝某某、温某甲、温某乙等6人在一饭店吃完饭后,合谋拦路抢劫过路司机的财物。后谢某某等6人携带猎枪、匕首等工具骑乘两辆摩托车窜至206国道寻乌县某镇一山坳路段伺机抢劫。当晚23时许,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丁等人驾驶一辆货车途径该地,谢某某等6人便把摩托车横停在国道中间将货车截停,用猎枪、匕首威逼被害人陈某丙等人下车,后在被害人陈某丙等人身上、货车驾驶室内搜得现金28000余元。得手后,谢某某等6人骑乘摩托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害人陈某丙报警。陈某甲、陈某乙、邝某某、温某甲、温某乙等5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检察院审查起诉、提起公诉,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刑。而谢某某则孤身一人逃往广东等地,直到2020年7月份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时间过去26年之久,谢某某的行为是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适用1997年刑法呢?
谢某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的案发时间是1994年7月的一个晚上,其行为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1997年刑法对持枪抢劫犯罪在量刑上与1979年刑法基本一致,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谢某某的行为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抢劫罪,情节严重的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时间可以让伤痕淡去,但无法抹去罪行,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在匿名逃亡26年后,被告人谢某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谢某某当年的一时贪念,换来的不止是10余年的铁窗生活,更是半生的逃亡和悔恨。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看似捷径的方式背后,也可能布满了看不见的荆棘,切不要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的底线,否则带来的将是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伤害。
来源:寻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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