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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毒品已经违法,贩卖毒品更是为法不容,而1986年出生的李某就走上了这样一条吸毒贩毒的“歪路”。近日,寻乌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李某开始吸食毒品,此后便干起了贩卖毒品的勾当。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3月7日间,被告人李某先后多次在寻乌县月亮湾宾馆、亿好宾馆、秀丽江宾馆以及其出租屋内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9克。其中,0.7克贩卖给了刘某,0.6克分两次贩卖给了曹某,0.6克分两次贩卖给了黄某。由于刘某、曹某当时未付款,被告人李某仅得到黄某支付的赃款100元。2014年3月7日晚,寻乌县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某出租房内现场查获疑似冰毒物品、塑料水杯、矿泉水瓶等,并当场抓获正在吸食毒品的刘某、曹某、黄某三人。2014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在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梅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多次贩卖给多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6月17日寻乌讯(廖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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