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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寻乌县一男子盗采自留山稀土 获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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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7 09:35:56|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寻乌县文峰乡上甲村男子钟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民工擅自在自家自留山上开采稀土。在当地矿产资源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他仍然无视法纪继续盗采。近日,寻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7月间,钟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擅自在寻乌县文峰乡上甲村自己的自留山上开采稀土。2012年7月23日,寻乌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对钟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此后,该矿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14年2月间,钟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再次在原矿点采用原地浸矿的方式开采稀土,并将生产的稀土存放在该矿附近荣某果园的房子里。2014年7月22日,寻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在非法开采稀土,并现场扣押水稀土153包。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鉴定,钟某等人非法开采稀土造成稀土资源破坏为1.71吨,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243675元。2014年9月11日,钟某主动到寻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钟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便擅自非法开采稀土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钟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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