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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后已将共同财产分割完毕,但前夫和前婆婆却一直占着属于自己的房屋居住12月20日,手机江西网记者了解到,寻乌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妨碍物权纠纷,最终判决两被告前夫和前婆婆限期搬离该套房屋、排除妨害。
据了解,谢某娣与刘某某原系夫妻。2012年,刘某某诉至寻乌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基础上,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判决河东市场房屋归谢某娣所有,左岸香桂房屋归刘某某所有。因刘某某不服财产分割,诉至赣州中院,赣州中院维持了一审房屋分割的判项。该河东市场房屋现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告谢某娣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是,其前夫和前婆婆却一直占着属于该房屋居住。此后,谢某娣多次要求两人搬离房屋遭拒,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搬离河东市场的房屋。被告刘某某的母亲凌某(同为本案被告)却辩称该房屋为家庭共有,在离婚判决中将该房屋分割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凌某提交的购房款收据均由谢某娣与刘某某签名,且庭审中凌某亦表示未出资购买房屋,仅是帮儿子及媳妇维持家庭,故河东市场房屋应为谢某娣及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分割并无不当。
该房屋目前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谢某娣对该房屋合法地享有所有权,刘某某及凌某无权居住。故该院近日作出判决,限两被告在三30日内搬离河东市场房屋,排除对物权的妨害。 中国江西网讯周志军、古慧琳、记者周再奔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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