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微生活

搜索
查看: 12126|回复: 1

[特别播报] 寻乌县2016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4-13 08:56:18|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关于公布《寻乌县2016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寻乌县2016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寻乌县2016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功能,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寻乌县2016年县城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为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5月6 日,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意见。登录“寻乌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xunwu.gov.cn),查看《寻乌县2016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将将意见发送至电子信箱:xwfgj2841743@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来信请寄至:江西省寻乌县房管局办公室(邮政编码:342200),并在信封上注明“寻乌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面见或电话方式反映意见。

县房管局,联系电话:0797-2841743;联系人:李德浩,联系号码:13870784001

长宁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97-2842114;联系人:王显坤,联系号码:13970113041

文峰乡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97-2842001,联系人:刘映辉, 联系号码:13576687499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政府将组织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的权属、地类、性质、面积、附属设施等相关基础情况调查登记,并依法证据保全,调查结果将与各被征收单位和房屋产权人现场核定确认。在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单位或个人须出示相关证件并指界,现场调查测量结果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


4、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本公告发布后,长宁镇人民政府、文峰乡人民政府对列入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可按征收补偿政策规定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相关事宜。在前期棚改调查摸底范围内的居民,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正式方案出台前主动申请并签订协议及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按相应标准给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特此公告

   寻乌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6日



寻乌县2016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我县县城棚户区(城中村)居民的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棚户区改造范围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棚户区(城中村、城市危房,下同),约有被征收户1328户。2016年征收范围为中山路西北片区、新东大道东片区,约470户,房屋征收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房屋征收人、征收部门、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征收人:寻乌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寻乌县房管局、寻乌县国土资源局
实施单位:长宁镇人民政府、文峰乡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规划红线内涉及的土地、房屋以及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原则及方式

        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公正补偿。


(一)被征收人房屋和土地的性质及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为准。

(二)所征收的土地房屋一律取消宅基地安置,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值评估实行房地合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分期分批给予保障房安置(地点怡心家园小区)。

(三)土地房屋征收鼓励协议征收。在本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及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为协议征收。

(四)棚户区改造原则上实行连片征收,但对未列入2016年棚改范围的居民户,连片5户以上或单户房屋占地200平方米以上的,主动申请并经征收方同意后,可实行预征收。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1、协议征收签约期限:本方案征求意见起始日至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第30日止(4月6日至6月6日);

2、正式签约期限: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31天至第60天内(6月7日至7月6日),签约期为30天分三个阶段进行,约6月7日—6月16日为第一

寻乌县2016年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jpg


附件5:


吃喝玩乐 | 生活资讯

尽在寻乌微生活公众平台

[本内容可在个性签名中修改]


发表于 2016-4-14 18:27:35|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1:
寻乌县县城规划区棚户区改造合法房屋征收
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
序号
项目
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元/㎡)
框架结构
3030(含土地补偿价值、房屋及初装修价值,下同)
砖混结构
2900
砖木结构
2770
土木结构
2640
注:楼面2.2米以上的(含2.2米)按一层计算补偿面积,1.6—2.2米按50%折算,1.6米以下不折算面积。
附件2: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类型
项目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11
基础
毛石基础
立方米
120
系单指已建基础但未建房工程
混凝土基础
立方米
260
钢筋混凝土基础
立方米
960
2
2
生产
生活
设施
化粪池
1200
沼气池
2000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手压井
800
废弃的不予补偿
小沉井
1200
距地面4米以内,废弃的不予补偿
大沉井
1800
距地面4米以上,废弃的不予补偿
室内外水池、洗衣、洗手池
立方米
300
贴瓷砖
立方米
200
未贴瓷砖
3
道路
硬化
设施
水泥坪
平方米
30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水泥路
立方米
260
4
砌体
红砖围墙
立方米
360
片石围墙
立方米
250
土墙
平方米
80
空心砖围墙
立方米
180
5
明沟、涵管、盖板、门斗、门楼类
砖砌八字明沟
30
按长度计算
砖砌暗沟
60
按长度计算
暗砼涵管
40
直径200毫米以下
水泥盖板
平方米
30
门斗顶盖、门斗、门柱混凝土、阁楼隔板
平方米
120
砖混门楼
平方米
500
6
灶台
无瓷小灶台
300
无瓷大灶台400元
贴瓷小灶台
500
贴瓷大灶台600元
大无烟灶
800
小无烟灶
500
大理石灶台
500
操作台
120
红砖砌体,水泥内外粉刷
7
门窗类
普通铁门
平方米
230
不锈钢门
平方米
350
铝合金推拉门
平方米
120
(普通)
铝合金推拉门
平方米
150
(吊樘)
卷闸门
平方米
100
拉闸门
平方米
110
入户防盗门
900
卫生间塑钢门
200
包门
350
普包
欧式包门
550
地弹门
平方米
350
8
防盗网
扶手类
不锈钢防盗网
平方米
80
钢筋防盗网
平方米
35
扶手(水管)
65
扶手(不锈钢)
110
木艺扶手
360
油漆并作艺术处理
木扶手
160
普通未油漆
9
地面
瓷砖(普通)
平方米
60
0.6×0.6米以下,
含0.6米
瓷砖(中高档)
平方米
80
0.6×0.6米以上,
不含0.6米
水磨地面
平方米
70
普通
彩磨地面
平方米
90
彩色
防潮地板砖
平方米
30
红砖地面
平方米
25
木地板
平方米
120
花岗岩石板
平方米
90
大理石地面
平方米
120
10
墙面
乳胶漆
平方米
40
仿瓷
平方米
20
墙纸
平方米
80
11
吊顶
石膏板吊顶
平方米
40
石膏线
35
半吊
平方米
70
全吊
平方米
120
木线条
15
杉木倒板
平方米
25
纤维板贴纸吊顶
平方米
35
塑扣吊顶
平方米
40
集成吊顶
平方米
220
12
卫浴
设施
洗面盆
120
普通
洗手盆
60
普通
组合式洗手台
700
大理石洗手盆
500
蹲盆
200
抽水马桶
400
浴缸
600
113
工艺类
壁橱
200
玻璃隔墙
平方米
100
木质墙裙
平方米
120
衣橱
560
吊柜
260
鞋柜
300
梳妆台
300
电视背景
平方米
360
窗帘盒
25
衣橱衣柜博古架
350
14
其它
小青瓦隔热层
平方米
100
琉璃瓦
平方米
150
镀锌瓦棚
平方米
85
密封玻璃窗
平方米
75
室外铁楼梯
平方米
230
普通钢架棚
平方米
75
顶盖带泡沫钢架棚
平方米
130
附件3:
寻乌县县城规划区住宅房屋重置价
房屋结构
框架
砖混
砖木
土木
简易
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870
720
600
400
225
(如有调整,以县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为准)
附件4:
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
(赣市府字【2012】420号)
地类等级
商业用地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一类
3678元/㎡
1692元/㎡
221元/㎡
二类
2394元/㎡
1228元/㎡
172元/㎡
三类
1468元/㎡
768元/㎡
134元/㎡
四类
897元/㎡
502元/㎡
111元/㎡
五类
523元/㎡
316元/㎡
89元/㎡
(如有调整,以赣州市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为准)

吃喝玩乐 | 生活资讯

尽在寻乌微生活公众平台

[本内容可在个性签名中修改]


发表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本版积分规则

精选推荐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客服中心 官方QQ群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