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租申请范围、对象及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具有县城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 2.申请人无县城中心城区城镇户籍,来县城区连续稳定工作1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
有稳定工作是指: ①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保1年以上。 ②在中心城区居住1年以上个体工商户。 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无住房是指: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一目申请条件的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房。 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县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是县民政部门核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并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领取低保金3个月(含)以上。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 1.家庭成员因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而导致生活住房困难的; 2.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人,其子女有住房资助能力,应当由其子女赡养的; 3.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具备住房条件的; 4.家庭消费水平与所申报的财产、收入情况明显不符的。收入是指: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已租住政府或社会企事业单位公房,人均租住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租售的其它情形。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不能单独申请,应随其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并申请。无子女、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给予救助)。 (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中,三代同堂或两代同堂但家庭成员4人及以上的家庭,达到晚婚年龄的未婚青年,可以作为单独一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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