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日前,寻乌县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快来看看你符合条件吗? 寻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供需结构,做好我县房地产库存化解工作,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通知》(赣府字〔2016〕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农村户籍人口进城购房 (一)对符合条件的移民扶贫建档立卡户,鼓励在县城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在享受省、市移民扶贫政策的同时,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购房补贴(所购新建商品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户均不超过110平方米,超出部分的面积不享受购房补贴;低于110平方米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补贴)。其中,搬迁区域范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县城购买商品房,2016年、2017年、2018年搬迁的,另外还可分别享受人均3.5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信贷支持(国家贴息90%,还贷期限不超过20年,逐年偿还)。(责任单位:县扶贫和移民办、县房管局,排首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凡在县城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农村户籍的购房户,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购房补贴。其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户籍人口拆除危旧房后到县购买商品住房,按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给予购房补贴。进城购房的农村户籍人口在就业、就医、就学等方面享受城市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县房管局、县城建局) (三)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县农村户籍人口到县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住宅、店面和办公用房),县教育行政部门凭经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小学阶段原则上按其所购买商品房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初中阶段参照《长宁镇户籍学生入学(招生)办法》安排其子女就读。本县农村户籍人口在县城购买二手住房,无论其户口迁入与否,县教育行政部门凭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登记权)证,小学阶段原则上按其所购买商品房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初中阶段参照长宁镇户籍学生入学(招生)办法安排其子女就读。对新购买新东新区(即左岸香桂以北至博豪中学以东)商品房(含住宅、店面和办公用房)的,在安排购房户子女到寻乌中学初中部入学时免摇号,可直接入学就读。(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不得同时享受。 二、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重点项目建设的土地房屋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责任单位:县房管局) (二)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被征收户凭县棚改办证明,在县城购买首套普通商品房(含二手房)的,由县财政按所纳契税的100%给予补贴;购买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普通商品房(含二手房)的,由县财政按所纳契税的50%给予补贴。同时,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县地税局、县房管局) (三)鼓励和引导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被征收户按照《寻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寻府发〔2014〕11号)进行征收并实行货币补偿,在自愿放弃宅基地安置的基础上,6个月内在县城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凭相关交易确认证件,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县房管局、县国土局)。 (四)鼓励和引导在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非本县籍贯人员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凭相关交易确认证件,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购房补贴,服务期限年满后方可上市交易。(责任单位:县房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五)所有棚改户不得同时享受本《通知》“鼓励农村户籍人口进城购房”条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实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制度 (一)全面推行公共租赁住房以租代建,县政府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租赁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所需资金从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房管局) (二)鼓励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的住户选择“以购代建”购买县城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人通过“三级审核、三榜公示”资格审查后,6个月内凭相关交易确认证件,由县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00元(总额不超过4万元)的购房补贴。尚未摇号分配的,如选择“以购代建”购房,则须退出摇号分配资格;已摇号分配,但还未入住的,如选择“以购代建”购房,则须退出入住资格;已入住保障性住房的,如选择“以购代建”购房,须在所购房屋交付后半年内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以购代建”房屋实行总量控制,总套数为100套,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房管局、县财政局) 四、加大非住宅去库存力度 (一)对购买县城规划区内新建商业店面、办公用房的单位和个人,不限套(间)数,由县财政给予所纳契税50%的补贴。(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房管局) (二)对购买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小车位、车库(不含人防车位)的单位和个人,县财政凭相关交易确认证件对每个车位奖补3000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房管局) (三)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房屋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后购买非住宅,购房款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部分,由县财政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贴。(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房管局) (四)将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其行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为维护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合法权益,办理登记注册时,须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五、大力释放住房公积金 (一)积极落实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条件,以及首付款比例、贷款额度和贷款全省“一体化”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购房应贷尽贷。(责任单位:赣州市公积金寻乌办事处) (二)对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农村户籍人口工和个体工商户,在购买住房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责任单位:赣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寻乌办事处) 六、完善配套政策 (一)加大对新东新区配套设施(学校、医院、菜场、商场、公交等)建设力度,完善小区周边配套设施。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为完善住宅区功能、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和居住品质,经批准后可增加配建幼儿园、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责任单位:县城建局、县城管局) (二)在符合规划、消防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安全,不改变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容积率计算规则前提下,允许通过法定程序对已出让未开工、在建未售、建成未售等非住宅项目调整转型,但不包含城市规划确定必须配备的公共建筑。对原土地出让过程中设置了出让条件和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改变用途和调整转型,确需调整的,应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县政府研究。(责任单位:县城建局、县国土局) (三)对在建但尚未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责任单位:县城建局、县国土局) (四)优化政务服务。优化房地产项目报批、报建、销售、验收等审批流程,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缩短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城建局、县国土局、县房管局) (五)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严格执行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严禁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县城建局、县国土局、县房管局) 七、降低房地产税费 (一)依法依规清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和中介机构收费,公布房地产开发的收费清单,法律、政策未明确规定的一律取消,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收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一律按最低限收取,严禁收取清单外的费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从严处理。(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察局、县物价局、县房管局)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下调企业所得税等预缴率。对出现滞销且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县税务部门经有权机关审批后予以税收延期缴纳。(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八、激活二手房市场 (一)将现行存量房交易基准价格下调,70%比例的计征标准继续延期执行,以降低交易成本。(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二)县房管、金融、税务等部门要迅速建立二手房市场信息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信息及政策性服务。(责任单位:县房管局) (三)银行要加强与二手房交易中介机构合作,加快发展二手房贷款业务,允许二手房执行与一手房同等按揭贷款政策。(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寻乌支行) 九、支持首套住房贷款需求 各金融机构应积极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贷款优惠政策,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为20%,并落实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寻乌支行) 十、支持改善型购房需求 居民家庭购买住房时,不再以家庭拥有的房屋数量来认定,只要还清住房贷款,再次贷款可按照首套房认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可调为30%。(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寻乌支行) 十一、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采取商业银行开具的保函抵作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提高开发资金的流动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调整为从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开始,至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为止。(责任单位:县房管局、县银监办、各资金监管银行) 十二、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 县房管部门要及时发布不同区域和类型商品房待售变动情况,摸清房地产企业库存和未开工闲置土地情况。新闻媒体要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引导合理消费,营造化解房地产库存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县房管局、县广电新闻中心) 十三、落实化解库存主体责任 建立由县房管局、县财政局、县城建局、县国土局、县统计局、县人社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教育局、县扶贫和移民办、县公安局、县金融工作局、县银监办、人民银行寻乌支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发改委、县物价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分管领导为执行主席,县房管局为牵头单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主动承担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 十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6月30日(含)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房地产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关于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寻府办字〔2014〕11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消费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补充通知》(寻府办字〔2015〕54号)停止执行。本《通知》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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