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
近日,在寻乌县看守所,当听到寻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民警宣读的寻乌县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时,曾因2013年故意伤害罪“二进宫”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男,28岁,寻乌县三标乡人)终于低下其不思悔改,逞凶逞恶,横行乡里“高昂”的头,卷缩在看守所讯问室的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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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份,一贯在乡里横行霸道,逞凶逞恶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获知其在三年前在外村开采沙场时,无偿占用过受害人范某某、孙某某的旱地现在要被政府征收,有补偿款后,心喜若狂,自认为大大的“商机”到来了。
2016年11月14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气势汹汹,“理直气壮”地携带一把锋利的刺刀窜至受害人范某某家,威吓范某某声称,原范某某无偿给其采沙场用过的征地,其还要再次分得土地补偿款(后据办案民警调查,受害人范某某一个月前因受威胁被嫌疑人强行要走2000元没报案)。面对着凶神恶煞般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受害人范某某一家人敢怒而不敢言,迫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淫威,只好答应天亮后“付款”。嫌疑人黄某某从受害人范某某家出来后,又携带同一把刺刀,窜至受害人孙某某家中,在受害人孙某某面前多次显示刺刀说:“今天不给钱就做了你(杀死你)”。
面对凶狠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及其手中寒光闪闪的刺刀,胆战心惊的孙某某夫妻俩无奈地拿出辛辛苦苦攒下来准备购买家庭生产生活物资的3800元给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随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警告孙某某不准报警,否则杀光其(孙某某)全家后扬长而去。同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又电话威胁催受害人范某某“付款”。受害人范某某一听“鬼”电,迅速东借西凑于当日上午给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1000元“鬼债”。
11月14日晚,寻乌县公安局三标派出所接到报案后,高度重视,迅速而动。该所组织精干力量,联合刑侦大队以内紧外松、错时侦查的方式对案件展开调查工作,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抓获。经过1个多月的调查、取证,经报呈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审批,12月30日,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作出逮捕决定。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深挖、侦查之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来源:寻乌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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