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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2017年,这些变化事关你的收入、工作、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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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2 10:29:19|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历了开春后第一周的工作,你是否已经调整回工作状态,准备撸起袖子,为新的一年加油干呢?
  新年新气象。小编梳理发现,自年前至今,国家已出台了多项和公职人员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快一起来看看!
国家定调!
基层干部有望涨薪
  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中提到,“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开展“城乡居民增收行动”。
  行动明确,要开展“基层干部队伍增收行动”,完善基层干部队伍薪酬制度;实现对不同地区、不同岗位的差别化激励,充分调动基层干部队伍积极性。
福利待遇更有保障!  去年末,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中提到,要实施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
  明确基层干部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名称、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实现阳光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可以按规定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
培训费新规!
最高标准760元/人天
  1月4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与旧的培训管理办法相比,标准有所提高,最高标准合计760元,最低标准合计550元。
  培训类别包括三类,省部级及相应人员、司局级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其中,省部级及相应人员培训费最高,为760元/人天,司局级干部为650元/天,处级及以下人员为550元/天。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必须“充电”
每人每年不少于12天
  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十三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对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新要求。
  其中提到,行政机关公务员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其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试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
能者多得!
  去年底,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试点地区和单位有:
  在天津市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各级机关,山东省省级机关及青岛市、潍坊市各级机关,湖北省省级机关及宜昌市、襄阳市各级机关,四川省省级机关及绵阳市、内江市各级机关,以及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本级机关(不包括直属机构)。
  试行职务与职级并行,意味着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将与职务脱钩、与职级挂钩,将改变过去当领导才能涨工资的现象,从而提高基层公务员薪酬。
转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应该这么办!
  人社部、财政部日前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接续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样转续:
  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职业年金如何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由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时,可转移本人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累计记账额,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保障拨付资金记实后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由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后,原实账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同时其到新就业单位后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可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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