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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讨论] 逮癞蛤蟆也犯法?有人抓了114只癞蛤蟆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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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 09:08:03|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逮癞蛤蟆也犯法?”淳安农民陈某被警方抓获时,一脸懵圈。在他看来,这是“小事一桩”,警方未免有点小题大做了。森林警察刚去找他时,陈某还很镇定地对身边的人说:“没事,抓癞蛤蟆难道还犯法?”   

经杭州淳安县森林公安证实,当地农民陈某因抓了114只癞蛤蟆遭举报后被抓获,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以前真的不知道逮癞蛤蟆是犯法。今后,再也不干逮麻雀、捉癞蛤蟆之类的事了。”民警告知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采取徒手捕捉的方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经涉嫌非法狩猎罪,陈某后悔不迭。

48岁的陈某是淳安县安阳乡人。2月18日上午,群众举报有人正在小溪边宰杀癞蛤蟆,随后陈某被淳安森林警察抓获归案,109只癞蛤蟆已经被宰杀,还有5只活体被当即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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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存”下来的癞蛤蟆

时下正是春暖花开之际,也是冬眠后的蟾蜍交配繁育的季节。陈某想抓些野味,弄几顿丰盛的宴席犒劳自己和亲朋。2月14日下午,他手提蛇皮袋,在邻近的姜家镇浮林村村头的小水库里“奋战”数小时,抓到114只癞蛤蟆。2月18日上午,陈某安排了朋友在溪边进行宰杀,没想到遭到举报,惊动了警方,更没想到会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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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宰杀的癞蛤蟆     
蛤蟆是“三有动物” 受法律保护

癞蛤蟆学名为中华蟾蜍,为蟾蜍科蟾蜍属的两栖动物,是蝶类、蝗虫、蚱蜢、金龟子、蚊、蝇、白蚁等害虫的天敌,捕食量极大,是捕食害虫的能手和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在浙江省属于一般保护野生陆生动物。

“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捕猎癞蛤蟆、青蛙等不对,但并未意识到这一行为触犯了法律。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办案民警说。

根据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三有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目前,17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兽类88种;鸟类707种;两栖类291种;爬行类395种;昆虫类120属所有种和另外110种。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进入“三有动物”保护名录,就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保护法》保护。

办案民警表示,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记者查阅得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有了合法手续还不行,如何猎捕也有严格的规定。电捕工具、铁夹、气枪、毒药、麻醉药等均属于禁用猎捕工具,不能随意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也要负法律责任。

今后“吃野味”将面临法律追责

当地警方提醒说,在中华蟾蜍的体内有一种双槽蚴寄生虫,这种寄生虫不易被高温杀死,如果人吃了肉后,双槽蚴就会在人的腹部、手腕腿肚等部位的皮下组织内寄生,还会在人的眼睛、肾脏周围等处寄生。寄生下来的双槽蚴会使周围的人体细胞组织产生一种粘液,面部出现浮肿,严重的产生脓肿。如果双槽蚴一旦侵入人的眼球里,还会引起各种炎症,导致角膜溃疡、视力减退,严重的甚至造成双目失明,带来终身痛苦。所以这种“野味”还是不要吃为好。

特别要提醒的是,针对近期多地曝出的食用穿山甲事件,国家林业局2月15日正式回应:国内此前法律法规仅规定对捕杀和交易野生动物者处罚,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也意味着今后在中国“吃野味”不仅受社会监督,也将面临法律追责。

延伸阅读
注意!这些动物不能乱抓

你知道吗?除了癞蛤蟆外,常见的麻雀、青蛙、蛇、黄鼠狼、刺猬等都是“三有”动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保护。

兽类88种
刺猬、狼、沙狐、貉、鼬、白鼬、黄鼬、猪獾、果子狸、野猪、狍、驯鹿、草兔、飞鼠、松鼠、花鼠、豪猪、小竹鼠、社鼠等。
鸟类707种
红喉潜鸟、黑喉潜鸟、黑脚信天翁、白鹭、秃鹳、鸿雁、雪雁、鹌鹑、雉鸡、小田鸡、雪鸽、普通翠鸟、太平鸟、八哥、喜鹊等。
两栖类291种
版纳鱼螈、中国小鲵、东方蝾螈、华西蟾蜍、中国树蟾、云南小狭口蛙、花姬娃、黑龙江林蛙、版纳蛙、海蛙、竹叶蛙等。

爬行类395种
乌龟、中华花龟、四眼斑龟、砂鳖、蝎虎、中国壁虎、长棘蜥、中国石龙子、青脊蛇、绿脊蛇等。
昆虫类120属所有种和另外110种
江西叉突襀、广西瘤蝓、田鳖、中华旌蛉、中华两栖甲、龟瓢虫、井冈小翅蛾、燕凤蝶、古田钉突食虫虻、中国突眼蝇、双齿多刺蚁、中华蜜蜂等。
来源:深圳罗湖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未完待续
说了那么多
最后来看看身边的案例吧!
闲来无事架网捕鸟    人赃并获被判刑罚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被告人刘某、黄某经商议,在未办理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寻乌县文峰乡长举村竹园小组圳头“子边山下”自己家菜地上,采用设置捕鸟网的方式猎捕野生鸟类,捕得野生鸟类3只,其中1只褐翅鸦鹃(俗称“谷龙鸟”、“毛鸡”)。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刘某在寻乌县石田心博豪幼儿园门口准备出售时,被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扣押野生鸟类3只。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交鉴定意见,扣押的鸟类中的②号动物(鸟)为褐翅鸦鹃,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寻乌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因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黄某因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法: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还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和政治价值,因此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确实有特殊需要猎捕的,须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否则就是违法犯罪行为。  
小编寄语
         近年来,寻乌法院坚决贯彻县委建设“生态寻乌”的战略部署,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构筑起了一道保护生态的法治屏障。
美味虽解馋,
切不可违法!
生态寻乌,
我们一起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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