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要捡起自己落下的东西 却被他人捡走 是不是很戏剧化? 2月28日15时左右,广东梅州籍的男子骆某和肖某从广东梅州骑摩托车到寻乌县城务工,途径南桥镇珠村村时,两个绑在摩托车后面的行李包松脱掉落在马路上。两人行驶100多米远才发现行李不见了并立即返回寻找,却发现两个包被一辆车牌号为粤M**面包车里的人捡走并往广东方向驶去,无奈下,骆某立即打电话报警求助。
了解情况后,该所民警通过骆某提供的车牌号查找到该面包车的信息,同时派员到通往广东方向的公路进行巡查。查询到该面包车车主的联系方式后,民警立刻与车主韩某取得联系,并从法律法规、社会道义等多角度规劝韩某停车将捡到的两个包返还给骆某、肖某。 通过民警一番劝导,韩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但此时韩某驾驶的面包车已到广东省平远县八尺镇境内。民警告知韩某可将包隐藏路旁,派出所立即派民警前往寻回。随后,该所民警找到韩某隐藏在公路边的两个行李包,及时致电骆某和肖某过来认领。
在马路,地铁等公共场所捡拾到手机、钱包等,不返还施主,据为己有,仅仅是在道德上收到谴责?法律有何规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拾金不昧”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拾到东西拒不归还,不仅是道德问题,还是违法行为。市民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故意侵占他人丢失的财物,小心因小失大,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寻乌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