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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新闻] 江西出台高校毕业生学费和贷款代偿办法资助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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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4 08:53:29|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获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今年印发《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从2017届毕业生开始,我省对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财政代偿。


申请对象


      根据《暂行办法》,申请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必须为省属普通本科高校中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申请条件


      毕业生毕业时到江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可以享受该代偿政策。此处所指基层单位为以下17个县(市、区):莲花县、赣县区、南康区、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瑞金市、寻乌县、石城县、会昌县、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的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

代偿年限


      本科、研究生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代偿额度


      本科毕业生每学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最高标准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毕业生不超过12000元。

申请办法


      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项中任选其中一项申请。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行一次性申请,分年度复核。毕业生在就业后提出申请,工作满3年、5年、8年时分别由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复核其受助资格。


发放办法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根据毕业生服务年数分三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时,发放代偿总额的30%;服务满5年时,又发放总额的30%,服务满8年时,再发放总额的40%。允许按以上年数和代偿比例合并申请发放。




对于未满3年、5年、8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其代偿资格,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代偿。对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代偿。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由工作单位所在县级教育部门负责收回代偿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来源:江西教育网 编辑制作:吴从楠

一审:卢坤霞 终审:罗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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