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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播报] 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私建墓地 乱埋乱葬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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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6 08:51:16|来自: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私建墓地乱埋乱葬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殡葬管理,推进绿色殡葬改革,破除封建陋习,提倡厚养薄葬,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第628号令)、江西省政府《殡葬管理办法》(2004年第134号令)和《关于开展全市“三沿六区”乱埋乱葬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赣市文明办〔2017〕2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关于禁止私建墓地乱埋乱葬公告如下:

       遗体一律实行火化,户籍在本县的居民死亡遗体火化免费,禁止遗体进行土葬和骨灰装棺二次葬。

       死者所属乡(镇)或村已建有公益性公墓(骨灰安放堂、塔)的,骨灰必须安葬在所在乡(镇)或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放堂、塔)内。推行以树代墓、深埋不留坟头和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个人禁止在公益性公墓(骨灰安放堂、塔)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

       未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安放堂、塔)的乡(镇)或村,要按照省民政厅等九厅局最近下发的《关于推进绿色殡葬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民发〔2016〕25号)和《寻乌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安放堂、塔)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寻府办字〔2016〕219号)规定,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做出全面规划并抓紧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安放堂、塔),做到“应建必建、满足需要”。

       充分节约土地资源,禁止私建墓地乱埋乱葬,革除丧葬陋俗加强墓地用地管理。违法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的、骨灰装棺二次葬的、在已建有公益性公墓(骨灰安放堂、塔)的乡(镇)村管辖区域以外其他地方埋葬遗体(骨灰)建造坟墓的,由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民政局、国土局、公安局、林业局、建设局等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应协同处理。

       明晰在所属乡(镇)或村未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安放堂、塔)的,丧属需为死者骨灰安葬墓地用地的范围。
       农村墓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为死者骨灰安葬而建造坟墓的用地。
       凡有条件建立乡(镇)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放堂、塔)的地方,都要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安放堂、塔)。

       在下列地方禁止建坟墓:
       1.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 乡(镇)村主干道沿线两侧可视面;
       2.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可视面;
       3.耕地、村落、屋场等居民居住区方圆500米范围以内;
       4.城镇建设规划区、新农村居民重点建设规划区;
       5.森林公园规划区、旅游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坟区域。

       明确申请墓地用地条件
       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为死者申请墓地用地。但为下列人员申请建坟的,一律不予受理:
       1.遗体没有实行火化,要求对遗体土葬的;
       2.尚未去世人员建活人墓的。
       控制墓地用地面积和坟墓规格
       1.坚持节约土地、小型、简易的建墓原则;
       2.安放骨灰的单人墓、双人墓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堂挂面高度不超过1.2米,墓碑宜小不宜大,不留坟堆,不得使用水泥浇铸。

       实行墓地用地申报登记制度
       (一)申报登记程序
       1.事主凭火化证、迁坟通知(证明)或死亡证明等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建坟申请,并领取和填写《XX县XX村墓地用地申请表》;
       2.由建坟所在地山地权属所有人、村委会分别签署意见;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用地意见。

       (二)申报登记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事主建坟用地申请时,由乡(镇)政府组织民政、国土等所(站)进行联合审查。建坟用地不在禁止建坟区域内,且建坟用地、建坟规模符合要求的,应即时申报、即时受理登记。因各种原因不能即时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严格农村墓地用地监管
       1.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墓地用地监管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墓地用地申报登记制度;村民委员会为农村墓地用地监管具体责任人,对申请人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得弄虚作假。
       2.对经过申报登记但造成在禁止建坟区域内建坟的要进行责任倒查,并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3.对未经申报登记,擅自建造坟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国土、公安、林业、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坟墓建造在禁止建坟区域的,责令限期拆迁、补办申报登记手续,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内不拆迁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平毁。
       (2)坟墓建在允许建坟区域内,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令补办申报登记手续,并给予批评教育。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此通告,倡导绿色殡葬改革新风,坚决禁止私建墓地乱埋乱葬等违法行为。对阻挠、妨碍殡葬执法,聚众闹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7年3月30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来源:寻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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