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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起裤腿,背上小娄,到小河里捞上一筐新鲜的小河鱼,想想是不是很惬意?但是,小编不得不提醒你:这可是违法行为哦。
近日,寻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会同县农粮局执法大队迅速查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当场缴获自制电鱼机1台及非法捕捞的水产品1.59千克。
据查,4月6日早上7点至7:30分,犯罪嫌疑人范某(寻乌县长宁镇人)在长宁镇马蹄河石圳大桥底下水域(属于国家农业部划定的禁渔区)以自制电鱼机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该水域内的泥鳅及小河鱼(本地土话“帕哥”、“石鞭”)等种类的水产品1.59千克。
目前,犯罪嫌疑人范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根据农业部农渔发【2010】40号文件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在鄱阳湖及长江、珠江江西段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寻乌县长宁镇马蹄河石圳大桥水域系寻乌河一级支流珠江江西段流域,属于国家农业部划定的禁渔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国家农业部划定的禁渔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寻乌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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