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保险参保所需材料及流程 (一)参保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没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常住居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没有户籍信息、未取得身份证号码的人员不能参保,城乡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参保。 外来经商和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并办理了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参保。 参加本统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户籍信息、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参保登记时需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各一份,户口簿复印件应包含户口簿首页和参保人本人页),及一张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其中属于新生儿的还需同时提供出生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份)。 (三)征缴标准:2017年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以后年度根据上级文件规定调整。 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以上参保人员,由各乡镇医保所在录入信息时予以注明。 (四)缴费期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制度,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之间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并自参保缴费的次日起即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逾期经办机构不受理。 存在特殊情况(流动人员子女、退伍军人、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人员、出国回国人员、劳改服刑期满人员、未中断参保缴费险种间接续等)的城乡居民可在非缴费期到乡镇医保所办理参保登记,不执行补缴规定。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父母等家庭成员已按规定参保的,凭出生证明和户口簿等材料在出生后3个月之内当年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未办理视为中断参保人员。 城乡居民参保应当在缴费期限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当期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未在年度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视为未参保或中断续保人员。未缴费或中断续保的参保人员,应自2017年参保年度起补缴欠费期间的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2017年度之前历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补缴。 (五)征缴模式: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工作采取以银行代扣代缴的收取方式;持有社会保障卡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书,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缴交医保参保费用;对银行代扣代缴不成功的人员将由乡镇医保所干部、包村干部、所在村干部重新核对相关信息,并做好动员工作。联系人: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工作人员。 |